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報稅季節到了-買賣房屋如何節稅呢?


現在房市熱絡,房地產投資客也多。投資房地產,如果能妥善節稅,便可以提高投資獲利;利用房地產市價和土地及房屋評定現值的差距,更可以達到節稅等多重目地。
財產交易所得有兩種報稅方式:
一是,已出示房屋成本交易資料者,按其主動提示買賣真實成本課稅;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潢費等等都可計入成本及費用。
二是,若無法提出成本證明者,則按照出售年度房屋的評定現值,乘以當年度售屋所得額標準。

就賣房子來說,需就財產交易所得繳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是以: (出售時的成交價 )- (去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課稅。如果納稅人無法提示買賣契約等證明文件,國稅局便會依照財政部頒定的「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規定的百分比計算所得。這裡的重點就在於房屋評定現值通常低於市價,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具有節稅的效果。 因此,如果賣房子賺錢或利潤高於所得額標準(按規定百分比),通常最有利的方式就是交給國稅局核定。
舉例來說,小明94年花200萬元買一棟鄉下的房子,同年以300萬元賣出,獲利100萬元。因為當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不變,沒有土增稅的問題;按94年財政部公告標準,位在鄉鎮的房屋以評定現值的8%計算。假定小明的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國稅局便會核定他出售房屋的所得為8萬 元。

若出售房屋為虧損或售屋利潤並未達到規定百分比(以北市為例29%)課稅標準者,一定要保留實際的買進、賣出交易資料,才不會遭到超額課稅。

以今年調幅最大的台北市為例,民眾出售位於北市的房屋,若未提出交易成本,稅捐機關會按29%計算所得額。若房屋評定現值如為1,000萬元,售屋所得就是290萬元,就要合併個人其他綜合所得按6%到40%的累進稅率課稅,若實際情況是虧損的話,那可是虧大了。